门卫在值班室休息间发病,从咳血到去世不足两小时:高院再审改判视同工伤
2026-10-29 09:50:02 18

门卫杨某善按合同全年 365 天在岗,人住在值班室里的休息间。一天夜里他在休息间发病,从开始咳痰、吐血到抢救无效死亡,前后不到两小时。二审法院却认为他「处于休息时段」,撤销了工伤认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6 年 7 月 9 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视同工伤。这起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把「值班待命」和「工作时间」的边界讲透了。(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典型案例,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6 年 10 月 28 日转载)

一、一个案子,两次反转

杨某善与某县城市管理局签订门卫用工协议,全局只有他一名门卫,岗位要求全年 365 天、每天 24 小时不定时提供服务,夜间还有执法车辆进出、需要他值班开门。为了方便工作,他搬进值班室内的休息间住宿。发病当晚,他从咳血到去世不足两小时,完全落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窗口内。问题只卡在一点:发病时他算不算「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二、「休息时段」为什么算工作时间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了三个关键事实:其一,门卫岗位夜间本就需要值班待命、开门服务,用工协议约定 365 天在岗,等于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其二,单位夜间确有出车需求;其三,值班室里的休息间不是单位提供的专门生活区域,而是为了让他随时提供服务、满足正常生存生理需求的特定休息场所。

据此,抗诉意见认定:值班过程中休息和待命,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值班室内的休息间,属于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云南省高院采纳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认定。一句话概括:人随时要顶上去的岗位,休息也是工作中的一部分。

三、48 小时从什么时候开始数

很多家属搞错起算点。48 小时的起算时间是医疗机构对职工的初次诊断时间,不是发病时间,也不是送到医院的时间。所以突发疾病后,第一时间送医、让医院留下清晰的接诊和诊断记录,至关重要。死亡时间在初次诊断后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的,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超过 48 小时死亡的,目前不能视同。

四、家属要做的三件事

第一,保存岗位安排证据:用工协议、排班表、值班记录、住值班室的事实(用电缴费、租房合同、照片、同事证言都行),用来证明岗位的连续待命性质。第二,完整保留急救记录、门急诊病历、死亡医学证明,锁定初次诊断时间。第三,单位 30 日内不申请的,家属要在事发之日起 1 年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的,可以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必要时还可以像本案一样申请检察监督。

这个案子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改判,前后折腾数年,但结果证明:把岗位性质讲清楚,把证据留扎实,规则最终会站在事实一边。还要看到检察院监督的价值——工伤认定争议走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仍不服的,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认定确有错误的,可以提请抗诉,再审就是纠错的机会。普通工友家属未必懂这些程序节点,遇到「认定被撤、判决不利」的局面,及时找专业律师评估下一步,比原地等通知有用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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