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工伤认定后,单位用“打官司”和“买保险”来逃避赔偿?仲裁委这样判
2026-07-13 17:28:14 195

引言

工伤认定后,有些用人单位不是积极赔偿,而是想方设法“拖”和“扣”——打行政诉讼拖延仲裁、拿商业保险抵扣工伤待遇。这些“花招”真的管用吗?广州一位建筑女工的遭遇,给了答案。

基本案情

案件所在城市:广东省广州市

代理律所及代理律师: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国武、李峰

案件情况:2023年10月,52岁的陈大姐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在广州市荔湾区一建筑项目工地干活。谁料上班没几天,10月23日上午8点半,陈大姐就在工地上受了伤。经荔湾区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十级,停工留薪期四个月。

然而,某建筑劳务公司既没给陈大姐缴纳社会保险,又对工伤认定不服,转头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试图以此中止仲裁程序。与此同时,公司还在工资标准上“做文章”:陈大姐说自己的工资是230元一个工(7小时算一个工),公司却坚称是230元一天——一字之差,直接影响赔偿基数。更棘手的是,总包单位某建筑集团公司虽然给工人买了团体意外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却没缴工伤保险,还主张商业保险赔的钱可以抵扣工伤待遇。双方就连一笔2000元的转账都说不清:公司说是陈大姐受伤后出勤8天的工资,陈大姐则称其中还包含了她丈夫的工钱,实际只算了她一天。最终,陈大姐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难点:

用人单位未缴社保,试图以行政诉讼中止仲裁审理
工资标准存争议——“230元/工”还是“230元/天”
商业保险能否抵扣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已付2000元款项性质存疑——是否包含劳动者配偶工资
总包单位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裁决结果: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案号:穗劳人仲案〔2024〕15493号),裁决书自作出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某建筑劳务公司须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大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423.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346.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5384.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001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合计约9.7万元。驳回陈大姐要求总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仲裁委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未被撤销或停止执行,用人单位中止审理的申请于法无据,不予中止;工资标准认定为230元/天,因陈大姐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60%,依法按广东省202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6346.2元)作为核算基数;商业保险与法定工伤保险性质不同,不能相抵;因陈大姐与总包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总包单位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工伤维权牢记三点:

一是工伤认定书作出即生效,单位打行政诉讼不影响仲裁推进;

二是商业保险不能抵扣法定工伤待遇;

三是尽早委托律师,固定工资标准和出勤证据,避免陷入“各执一词”的被动。

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

工伤维权路上,专业法律支持至关重要。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深耕劳动法领域,代理律师胡国武、李峰凭借丰富的仲裁实务经验,善于破解用人单位的“拖延战术”和“抵扣套路”,为劳动者争取最大合法权益。从工伤认定到待遇核算,从证据固定到仲裁出庭,鹏锦律师始终与您并肩同行——让每一份付出都有保障,让每一份权益都不被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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