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案例】停工留薪期内回岗工作,工资差额怎么算?
2026-07-13 17:33:06 192

一、引题
工伤停工留薪期内被叫回岗位干活,工资却按出勤天数打折发放。法定"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成了空话?一位普工的遭遇,揭示了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的计算规则。
二、案情
案件所在城市: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代理律所及代理律师: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国武、李峰
易师傅,1987年出生,普工。2023年2月16日入职深圳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消防整治工程工地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日薪290元。2023年6月15日因日常工作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及停工留薪期为2023年6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
易师傅受伤后曾于2023年6月27日至9月9日回岗工作,双方就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产生争议:易师傅主张13730元,公司主张6142元。公司提交了工资条和工作情况概述,但工作情况概述由案外人开具,易师傅对出勤天数不认可。仲裁委结合工资条及5、6月出勤情况,核算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7912元。因易师傅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低于深圳市上一年度社平工资的6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社平工资60%即8238元/月计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仲裁委认定易师傅回岗工作期间的工资应从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最终核算工资差额为25913元。
案件难点:
1. 工资标准争议——劳动者主张13730元,用人单位主张6142元,仲裁委核算为7912元
2. 停工留薪期内曾回岗工作,需扣除已付工资计算差额
3. 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低于社平工资60%,按社平工资60%计算伤残就业补助金
裁决结果:
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终局裁决。某建筑工程公司须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259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2952元(8238元/月×4个月),合计58865元。
案号:深宝劳人仲(新安)案【2024】1402号
三、律师提醒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是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在此期间安排劳动者回岗工作,已付工资应从停工留薪期工资中扣除,但差额部分仍须补足。劳动者应注意保留工资条和出勤记录,以便准确计算应得金额。
四、关于鹏锦
工伤停工留薪期的工资计算看似简单,实则暗藏玄机。工资标准怎么认定、回岗工作期间工资怎么扣除、社平工资60%的保底线怎么适用——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影响最终赔偿金额。
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国武、李峰在工伤待遇计算方面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鹏锦律师团队擅长从碎片化的工资条、出勤记录中还原真实的工资水平,精准核算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在易师傅案中,律师团队帮助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压低工资标准的抗辩下,仍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金额。无论您遇到的是工资标准争议、停工留薪期待遇争议还是伤残补助金计算争议,鹏锦律师事务所都能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以专业守护每一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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