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中大量超龄务工人员上岗后单位不缴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企业以已到退休年龄、属于劳务关系为由拒绝工伤赔付,本案广州一名超龄女工发生工伤后维权,两级法院均认定企业需全额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案件所在城市:广东省广州市
代理律所: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胡国武、李峰
案件情况
化名女工张某 1972 年出生,入职当地某贸易企业时已满 51 周岁,企业未依法为其参保工伤保险,还逼迫张某签订《员工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2023 年 12 月张某在岗作业期间受伤住院,当事人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出具〔2024〕93617 号《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本次受伤属于工伤范畴。
工伤认定生效后,张某向企业主张全套工伤保险待遇,企业却拒绝赔付。企业抗辩张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仅构成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同时否认本次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声称张某受伤系私自翻越隔壁区域作业导致,不属于本职工作,工伤认定结论存在错误,只同意按人身损害标准赔付,拒绝承担工伤相关费用。
协商理赔无果,张某委托广东鹏锦律师事务所胡国武、李峰律师启动工伤维权诉讼,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主张欠付劳动报酬、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能力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三项工伤伤残补助金、护理费、后续医疗费等多项工伤法定赔偿。一审法院核对工伤赔偿标准后作出判决,驳回缺乏依据的后续医疗费诉求。企业不服一审工伤赔付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阶段双方均无新工伤证据提交。
案件难点
本案核心工伤争议点集中三点:一是超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区分,企业试图以劳务关系规避工伤保险赔付义务;二是企业拿自愿放弃社保承诺书、当事人领取养老金为由,主张无需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三是企业否认事故属于工伤事故,否定工伤认定决定书效力,试图降低工伤赔偿标准,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法定工伤待遇。
判决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企业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工伤赔付判决,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具备法律效力,即便双方为劳务关系,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仍要全额承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企业需在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以下工伤相关款项,明细如下:
受伤前正常工资:543 元
工伤停工留薪期工资:28972 元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390 元
工伤住院伙食补助费:700 元
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68547.6 元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232.8 元
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60931 元
工伤住院及恢复期护理费:15750 元
工伤相关赔偿款项合计:191066.4 元张某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因无充分工伤医疗佐证不予支持;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 元全部由涉事企业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若企业拒不履行工伤赔付义务,法院可强制执行企业财产,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情节严重追究拒执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务工人员无论是否超龄,工作受伤第一时间申请工伤认定,保管好工伤就医票据、工作证明;不要签署放弃社保协议,单位未缴工伤保险,全部工伤待遇由单位全额承担,拒赔尽快委托专业工伤律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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